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省政府令[第137]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已于2023年11月3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吳曉軍
2023年11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行政復議的法規(guī)規(guī)章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對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不符的省政府規(guī)章進行了研究和清理,。經清理,省政府決定:
對4部省政府規(guī)章予以修改,。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guī)章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guī)章
一,、刪去《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二、將《青海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刪去《青海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三款,。
四、將《青海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承租人對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