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區(qū)文體旅游廣電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實施機關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備注 |
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PAQWT19-01 |
營業(yè)性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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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02 |
出版物零售業(yè)務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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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03 |
印刷企業(yè)經營許可(含打字,、復?。?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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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04 |
音像制品經營許可(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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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05 |
設立娛樂場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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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06 |
設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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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07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制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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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08 |
印刷業(yè)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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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09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變更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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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10 |
印刷業(yè)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yè)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yè))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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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11 |
印刷業(yè)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è)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yè))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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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12 |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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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13 |
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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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14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縣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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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15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分及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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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16 |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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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17 |
設立電子出版物發(fā)行、復制單位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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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18 |
出版物發(fā)行,、復制單位變更名稱,、業(yè)務范圍、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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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19 |
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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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QWT19-20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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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 |
PAQWT19-01 |
項目名稱 |
營業(yè)性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設立文藝表演團體、設立演出經紀機構 |
設定依據 |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2005.7.7)第7條 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fā)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后,,應當持許可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申請舉辦營業(yè)性演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 (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 (三)節(jié)目及其視聽資料。 二,、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五)資金證明,。申請舉辦營業(yè)性組臺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 系 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02 |
項目名稱 |
出版物零售業(yè)務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出版物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
設定依據 |
《出版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國務院令第343號2011.3.19)第35條 從事出版物總發(fā)行業(yè)務的單位,,經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從事出版物批發(fā)業(yè)務的單位,,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從事出版物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yè)務的單位,,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經其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跨省或者在全國范圍內經營的,應當經其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從事出版物發(fā)行業(yè)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從事出版物發(fā)行業(yè)務。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三)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及數額,。 設立報社,、期刊社或者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的,,申請書還應當載明報紙或者期刊的名稱,、刊期、開版或者開本,、印刷場所,。 申請書應當附具出版單位的章程和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03 |
項目名稱 |
印刷企業(yè)經營許可(含打字、復?。?span>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印刷經營單位 |
設定依據 |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2001.8.2)第9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有企業(yè)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yè)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yè)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yè)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yè),,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yè)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guī)劃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04 |
項目名稱 |
音像制品經營許可(零售)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音像制品零售經營單位 |
設定依據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2011.3.19修訂)第32條 申請設立音像制品批發(fā)單位,,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yè)務,應當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應當發(fā)給《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冻霭嫖锝洜I許可證》應當注明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種類,。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三)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和數額。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05 |
項目名稱 |
設立娛樂場所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 |
設定依據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2006.1.29)第9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fā)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辦理消防,、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等審批手續(xù)的,,從其規(guī)定,。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設立申請書,; (二)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 (三)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五)房產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 (六)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 (七)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游戲和游藝分區(qū)經營位置、游戲游藝設備數量及位置,; (八)消防,、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批準文件;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06 |
項目名稱 |
設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 |
設定依據 |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2002.9.29)第4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jiān)督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2013.7.16)下放36項項目名稱: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許可 實施機關: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海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25項(市政府令第1號)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yè)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07 |
項目名稱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制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制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 |
設定依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69項(國發(fā)〔2012〕52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0項(省政府令第98號2013.7.5) 《海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27項(市政府令第3號)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法定期限:60日 承諾期限:30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08 |
項目名稱 |
印刷業(yè)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印刷業(yè)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企業(yè) |
設定依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70項(國發(fā)〔2012〕52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1項(省政府令第98號2013.7.5) 《海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28項(市政府令第3號)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法定時限:60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有企業(yè)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yè)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yè)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yè)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yè),,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yè)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guī)劃。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09 |
項目名稱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變更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 |
設定依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71項(國發(fā)〔2012〕52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2項(省政府令第98號2013.7.5) 《海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29項(市政府令第3號)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法定時限:60日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印刷業(yè)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二,、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10 |
項目名稱 |
印刷業(yè)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yè)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yè))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印刷業(yè)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yè)經營單位 |
設定依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72項(國發(fā)〔2012〕52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3項(省政府令第98號2013.7.5) 《海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0項(市政府令第3號)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法定時限:60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印刷業(yè)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二,、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11 |
項目名稱 |
印刷業(yè)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è)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yè))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印刷業(yè)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è)經營單位 |
設定依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73項(國發(fā)〔2012〕52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4項(省政府令第98號2013.7.5) 《海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1項(市政府令第3號)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法定時限:60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印刷業(yè)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二,、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12 |
項目名稱 |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符合條件的個體和企業(yè) |
設定依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10項(國發(fā)〔2012〕52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5項(省政府令第98號 2013.7.5) 《海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2項(市政府令第3號)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7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拍攝館藏文物書面申請報告,; 2、拍攝館藏文物清單,; 3,、拍攝館藏文物檔案,; 4、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攝館藏文物工作方案及保證文物安全的防護措施,。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部門:平安區(qū)文物管理局 聯(lián)系人:范生虎 電 話:0972-8687530 |
項目編碼 |
PAQWT19-13 |
項目名稱 |
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設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84號 2007.12.29)第21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yǎng);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yǎng),。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yǎng),、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海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3項(市政府令第3號)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10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修繕單位或個人要求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的申請書 2、文物修繕工程方案書 3,、參與該項修繕工程施工企業(yè)的名稱及基本資料 4,、文物專家組評審意見書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部門:平安區(qū)文物管理局 聯(lián)系人:范生虎 電 話:0972-8687530 |
項目編碼 |
PAQWT19-14 |
項目名稱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縣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 |
設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84號2007.12.29)第40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fā)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tǒng)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海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4項(市政府令第3號)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借用單位和被借用單位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和用途,;文物建檔說明、文物保存環(huán)境達標說明,;借用文物的補償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借用文物數量及其中三級文物數量,。 2,、借用文物目錄。內容包括文物名稱,、質地,、年代、級別,、來源、尺寸,、完殘狀況,、文物照片,藏品號,。 3,、借用協(xié)議。借用協(xié)議須包括安全責任條款,。 4,、文物借人方背景資料。內容包括單位性質,,情況簡介,。 5、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部門:平安區(qū)文物管理局 聯(lián)系人:范生虎 電 話:0972-8687530 |
項目編碼 |
PAQWT19-15 |
項目名稱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分及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審核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 |
設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18條(主席令第76號2002.10.28)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自收到申請材料起10個工作日審核合格下發(fā)審核意見書 |
需提交的材料 |
1. 申請報告; 2. 項目建議書 3. 1:500或1:1000地形圖 4. 工程設計圖紙 5.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計劃方案 6. 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程安排材料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部門:平安區(qū)文物管理局 聯(lián)系人:范生虎 電 話:0972-8687530 |
項目編碼 |
PAQWT19-16 |
項目名稱 |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登記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 |
設定依據 |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第13條(國務院令315號 2001.8.2)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法定時限:60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17 |
項目名稱 |
設立電子出版物發(fā)行,、復制單位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電子出版物發(fā)行、復制經營單位 |
設定依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16,、322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2004.6.29)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法定時限:60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制作單位的名稱、地址,、企業(yè)類型,、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營業(yè)執(zhí)照,; (三)制作單位章程,; (四)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專業(yè)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18 |
項目名稱 |
出版物發(fā)行,、復制單位變更名稱、業(yè)務范圍,、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出版物發(fā)行,、復制單位變更名稱,、業(yè)務范圍、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經營單位 |
設定依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23項(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6.29)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附件1:第13項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法定時限:60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從事出版物批發(fā)業(yè)務的單位,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 從事出版物發(fā)行業(yè)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從事出版物發(fā)行業(yè)務,。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單位:平安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 聯(lián)系人:張仲偉 聯(lián)系電話:0972-8687411 |
項目編碼 |
PAQWT19-19 |
項目名稱 |
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設定依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6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2004.6.29)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體育主管部門收到舉辦健身氣功活動的申請后,,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體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請書; 2.活動方案,。內容包括:舉辦者姓名,、住址或名稱、地址,;功法名稱,;活動時間、地點,、人數,;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管理人員情況等; 3.舉辦者合法的身份證明,; 4.活動場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證明,; 5.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6.200人以上的活動須有相關公安機關的許可文件,。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部門:平安區(qū)群眾體育指導服務中心 聯(lián)系人:盧曉群 電 話:18097068388 |
項目編碼 |
PAQWT19-20 |
項目名稱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實施主體 |
平安區(qū)文化旅游體育局 |
審批對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設定依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附件1:第91項(國發(fā)〔2013〕19號)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不收費 |
辦結時限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fā)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2、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3,、體育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4,、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職業(yè)資格證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
承辦部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
承辦部門:平安區(qū)群眾體育指導服務中心 聯(lián)系人:盧曉群 電 話:18097068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