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guī)范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fā)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規(guī)范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fā)布、備案,、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結合應急管理實際需要,貫徹落實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的要求,。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制定機關和參與制定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
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總體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省級以下專項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制定機關和參與制定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以下部門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企事業(yè)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y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
鄉(xiāng)鎮(zhèn)(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可結合本行政區(qū)域實際,,制定落實上一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行動方案,。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qū)在屬地政府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行動方案。
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要求,,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省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監(jiān)督和協(xié)調工作,。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管理的具體指導和協(xié)調工作。
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工作,,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第七條各地區(qū),、各部門、各有關單位按照分級指導的原則,,督促,、指導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八條各地區(qū),、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特別是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要充分依托和利用應急平臺,,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數據庫。
第二章應急預案編制
第九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相關法規(guī)、標準的規(guī)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yè)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xié)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qū)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適應突發(fā)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五)應對措施具體,操作性強,;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guī)范;
(七)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第十條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fā)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xié)調、信息發(fā)布,、應急終止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jiān)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編制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或者指南進行,。
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相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和實施,。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根據突發(fā)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相關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應急預案審批
第十四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審議,、備案、報批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五條省級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省應急管理專家意見后,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時,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四)征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五)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實行備案制度。
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駐青單位,、省屬企業(yè)、省內高校應急預案應當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企事業(yè)單位應急預案,、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和簡明操作手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四章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定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guī)定進行備案,。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鄉(xiāng)鎮(zhèn)(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qū)的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修訂一次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委托專業(yè)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或人員發(fā)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消除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情況。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協(xié)調。
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xié)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xié)調,。
第五章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并向公眾免費發(fā)放。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制定有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
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和培訓應當深入到社區(qū),、鄉(xiāng)村、學校,、企業(yè)和其他基層單位,。
第二十九條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建立健全突發(fā)事件應急演練制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規(guī)劃,,合理安排各級各類演練活動。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yè)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鄉(xiāng)鎮(zhèn)(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qū)的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應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三十一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演練進行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并向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報送應急演練評估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